张营乡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两禁一防一清理”集中攻坚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2        发布机构:张营乡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746/2021-1095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威县“两禁一防一清理集中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和禁销禁燃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措施

1、在全乡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

2、在全乡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3、自即日起,我乡将通过天眼拍摄、无人机等形式开展定期巡查。对发生的露天焚烧的当事人将罚款2000元,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在电视台或者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曝光!

二、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公告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对违反本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5、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全乡域内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禁燃规定,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违规行为,我乡将一律依法从重打击曝光。

双节将至,敬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以身试法,文明过节,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自觉禁烧劣质散煤、自觉抵制露天焚烧,自觉营造和维护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利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319-6240117 

 

                张营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