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家营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1        发布机构:方营乡        字体:[   ]

体裁分类: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708586/2021-1015

方家营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和《威县禁一防一清理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和禁销禁燃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措施

1、在全镇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

2、在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3、自即日起,我镇将通过天眼拍摄、无人机巡察、网格员巡查、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等形式开展巡逻。

二、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公告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对违反本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5、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分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方家营镇全体居民自觉遵守规定,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违规行为,我镇将一律依法从重打击并予以曝光。

双节将至,敬请广大人民群众深刻牢记“露天一把火、罚款两千元、拘留十五天、耽误三代人”,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自觉禁烧劣质散煤、自觉抵制露天焚烧,自觉营造和维护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举报电话:0319-6100017。

 

方方家营镇人民政府

2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