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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招商优惠政策情况汇编

2023-09-01    来源:招商局 打印

威县招商政策情况

 

一、支持企业购地建设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境外企业投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缴清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照建设用地1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优质项目建设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科技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2.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等行业带动性强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缴清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照建设用地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优质项目建设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科技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转移至少一项发明专利到威县内的,在缴清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并完成发明专利转移登记后,可按照建设用地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科技研发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科技研发。

4.项目建筑容积率在1.5(高新区)/1.2(汽配园区、建材园区及其他)的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在项目按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后,可按照建设用地面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集约节约用地补助。

二、支持企业租赁厂房

5.凡签约入驻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合同期限不低于6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内,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200万元/亩)标准的,在合同期第一年年末给予100%租金补贴;合同期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100-150元/㎡(6.67万元/亩-10万元/亩)的给予50%租金补贴,150元/㎡1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100%租金补贴;合同期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150-200元/㎡(10万元/亩-13.3万元/亩)的给50%租金补贴,200元/㎡13.3万元/亩)以上的给予100%租金补贴;合同期第四至第五年,实缴税收达到200-250元/㎡(13.3万元/亩-16.67万元/亩)的给予50%租金补贴,250元/㎡(16.67万元/亩)以上的给予100%租金补贴。第二至第五年享受租金补贴前提为企业安全环保手续齐全,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完成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任务。税收核准标准为增值税等各种主营业务实缴税收。以上补贴由企业凭完税证明,租金缴纳证明分年度一次性补贴到位。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6.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两年为50%。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只奖励扣除房租补贴后剩余部分。

7.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300万元-500万元的中小企业不含总部性质企业,下同),对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包括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下同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对不超过10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聚集发展

8.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总部性质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下同)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两年为50%。

9.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总部性质企业,除享受第9条款外,连续三年给予最高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对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10.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1000万元-3000万元的总部性质企业,除享受第9条款外,连续三年给予最高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对不超过10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11.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性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2.县内企业实施研发、高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核算的,一般按照设备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以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正式税务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支持力度。补贴方式为项目正式投产后按补贴总额分两年以6:4的比例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投产达效当年内补贴到位。已供地项目在本政策发布2个月内不开工的,新供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个月内不开工的,均不得享受投资补贴政策。

13.对在投资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完成投产的项目,给予等额城市配套费扶持资金支持。

14.县内企业新购置环保设备、采用新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支持外商直接投资

15.对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账外资给予县级财政额外补贴,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0.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

16.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的30%。

八、支持企业升规、升限

17.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工业园运营机构推荐的,每推荐1家,奖励运营机构1万元。

18.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支持企业物流补贴

19.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实缴税收达到225元/㎡(1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直接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运输产生的物流费用,经企业申报、县相关部门核查审批后,按企业当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的5%给予企业产品物流补贴,最多补贴3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产业链企业抱团入园

20.对两年内牵头组织5家以上符合主要产业方向的产业链关联企业(含牵头企业本身)抱团前来投资的,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到位资金达到1.5亿元(含1.5亿元)-2亿元的,给予牵头企业奖励额度为到位资金的0.4%;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含2亿元)-3亿元的,给予牵头企业奖励额度为到位资金的0.45%;到位资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4亿元的,给予牵头企业奖励额度为到位资金的0.5%;到位资金达到4亿元(含4亿元)以上的,给予牵头企业奖励额度为到位资金的0.55%,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1.对本年度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100万元。

22.项目落户威县后五年内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建设用地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科技研发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科技研发。

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和出口创汇

23.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且在威县纳税的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展位费100%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国内展会的,按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4.在威县出口纳税的企业,执行每出口1美元补贴2分人民币政策,上不封顶。

十三、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

25.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应用于县内的企业工业化生产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6.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对同族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对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支持引荐人(引进人)奖励

27.对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的引进人或引荐人(县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待企业投产达效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8.签约落地招商引资项目和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招商经费。对在招商引资工作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行政、事业财政供养人员优先提拔用。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奖励

29.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六、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30.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来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引进人才率领团队带成果在我县转化,企业新增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2.对企业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企业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增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32.对年缴税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由企业每年分别推荐1名、2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作为奖励对象,由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每新增缴税额2000万元,新增1名奖励对象名额。

十七、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33.制定《威县“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试行)》,特定每1日至10日、15日25日为本县“企业宁静日”,“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让企业安心专心生产经营。

34.制定《关于优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用地后,即可先行开展工程规划设计、地质勘查、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开工建设。

35.制定《威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在事中、交房即拿证”全流程实施方案》,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一枚印章管验收”对项目涉及的规划、消防、人防、质量供水、供热、供气等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实现申报信息统一推送、验收流程集中管控、验收意见限时反馈、验收成果自动生成,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同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日内办理首次不动产权登记,实现“交房即拿证”,办理转移登记前不得交付业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