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总部企业聚集发展
8.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总部性质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下同)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两年为50%。
9.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总部性质企业,除享受第9条款外,连续三年给予最高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对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10.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1000万元-3000万元的总部性质企业,除享受第9条款外,连续三年给予最高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对不超过10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11.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性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