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二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03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3-1886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第二次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文化市场内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第二次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2年7月3日至7月30
二、抽查对象及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抽取依法登记的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考级机构。
三、抽查事项、方式及比例
(一)抽查事项
1.旅行社: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会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 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2.在线旅游平台: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理许可检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检查。
4.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违规广播电视广告和医疗养生类节目;擅自设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擅自传送违规广播电视节目;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配置是否安全可靠,重要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规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传输,有无擅自占用无线频率、频段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已经批准播出频率、频段技术参数的情况,及其他违规情况。
5.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艺术考级机构: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方式和比例
对市场主体按照20%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其中对企业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结果随机抽取,按照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信息A、B、C级企业分别按10%,30%,60%比例抽取。
四、抽查步骤
(一)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的本次抽查确定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一次性完成检查。
(二)依据职分工,做好现场抽查前期准备,梳理检查对象是否存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等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检查,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实效性。
(三)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生成针对每个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利用“冀上双随机”执法平台,实施一次性全面现场检查。
五、抽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
(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
(二)根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做好“双随机”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涉嫌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化工作要求和流程,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的全面检查,绝杜绝拖延检查时间、重复多次检查等现象,确保此次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制定内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好查前准备、认领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工作。
(三)加强工作反馈。积极发现联合抽查工作的疑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和亮点,为今后工作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措施和方法。
联系人:李 洋 陈继越
联系电话:0319-325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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