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0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769831022/2023-2786
威县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1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
2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未实际派遣劳动者且没有违法所得 |
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法》第九十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属于初次违反规定且延长的工作时间未超出《劳动法》规定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