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社局随机抽查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0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769831022/2022-2268

                                                         威县人社局随机抽查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事项
类别
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是否适用部门联合抽查
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检查事项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检查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一般检查事项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一般检查事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重点检查事项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3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是否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是否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