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和 “含百草枯成分除草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30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735610336/2022-1240
为深入货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第1745号和2445号公告、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百草枯成分除草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百草枯”又称对草快、克芜踪,人体摄入3毫升即可致人死亡,口服中毒死亡率高达90%-100%,目前无特效解毒药,已成为继有机磷农药之后中毒发病率第二位的农药品种。
二、根据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已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
三、全县农资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百草枯和含百草枯成分的除草剂。
因销售百草枯和含百草枯成分的产品,购买后引起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业生产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百草枯和含百草枯成分的除草剂,如果使用,引起飘移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使用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百草枯和含百草枯成分除草剂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