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88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2 | 子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3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
4 | 设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5 | 受理条件 | 符合规范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受理中心、审批中心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9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中心 祝其霞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不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0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3 | 必要件 | |
2 |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3 | 必要件 | |
3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2 | 必要件 | |
5 |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3 | 必要件 | |
6 | (6)原民办非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7 | (7)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8 | 特别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程序: 一、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