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发布时间:2020-12-20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84

序号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1

主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子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3

办件类型

办件

4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受理条件

符合规范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6

服务对象

£然人R 法人

7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8

主办科室

受理中心、审批中心

9

咨询电话

0319-6125008

10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RR 收取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威县行政审批局

11

是否收费

○  收费

12

年审或年检

 

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办理地点

威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南一楼345号窗口

15

交通指引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16

办理时间

周一8:40-11:50下午2:40-5:30 8:40-11:50140-5:309:00-11:30下午3:00-5:009:00-11:30下午200-5:00

17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18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


序号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19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勘测(踏勘)

特殊环节时限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组织人

 

参加人员范围

 

流程及审查结果

 

2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办结

21

监督投诉电话

0319-6125011

 

申请材料表

 

 

序号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受理标准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要求

1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住所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2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住所审查同意的文件;(在我局办理前置许可变更的不需要提供)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3

(3)决定变更住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4

(4)住所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5

(5)新章程;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6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纸制表格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7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纸制表格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8

(8)前置许可(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1

必要件

9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1

容缺件

11

特别提示:

1、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初审材料扣章

2、需进行现场踏勘

3、第8项 前置许可(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第9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均需收回

5、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