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19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60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2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3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5 | 受理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审批中心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8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中心 刘志岭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不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南一楼1、2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 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
特殊环节时限 | ||||
设定依据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2 |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7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8 |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9 | 建设资金已落实和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工程需审查的项目提供)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11 |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12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13 | 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中: 第2项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4项 中标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直接发包备案表,由住建局招标办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6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由有审图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7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8项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由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10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机关办公楼等特殊工程提供;一般项目不需提供。 2、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