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19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66589229/2020-1357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 | 主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2 | 子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3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
5 | 受理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
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R 法人 | |||
7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
8 | 主办科室 | 审批中心 | |||
9 | 咨询电话 | 0319-6125008 | |||
10 | 纸质申请材 料接收方式 | R窗口收取R 邮递收取 | 邮递地址及收件人 | 威县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中心 刘志岭 | |
11 | 是否收费 | ○ ○收费 不收费 | |||
12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或年检 | |||
13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办理地点 | 威县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南一楼1、2号窗口) | |||
15 | 交通指引 | 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客运中心南邻 | |||
16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40-11:50,下午2:40-5:30 冬季:上午8:40-11:50,下午1:40-5:3 双休日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冬季: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 |||
17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18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序号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
19 | 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勘测(踏勘) | 公示 | |
特殊环节时限 | 5个工作日 | 长期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是否收费 | 否 | 否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组织人 | |||||
参加人员范围 | |||||
流程及审查结果 | |||||
2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办结-公示 | |||
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19-6125011 |
申请材料表
序号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2 |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3 |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4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5 |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6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必要件 | |
7 |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8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1 | 容缺件 | |
9 | 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中: 第3项 土地使用证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4项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投入资金应占总投资的25%以上,由开户银行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5项 施工进度说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6项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并加盖公章; 2、本事项需到现场进行勘验。 3、以上材料审批局电子证照库、材料库中已有的,或审批局发出的,则无需提供,由审批局内部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