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19-06-05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字[2019]20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07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城字[2019]20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核审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制机构从事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该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应当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执法、与时俱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及基础法学理论;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行政法律法规;
(四)专业法律法规和与城市管理业务密切相关的规章;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50学时。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我局法制部门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在城市管理系统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取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除政府法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可直接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纪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课题研究和以案释法等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培训 法律 实效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