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办法(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19-04-3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字[2019]14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01
威城字[2019]14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效提升城市管理规范化、长效化、精细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股负责本单位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日常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绳,依照本办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检查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纠察、考核、评价。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督查:
(一)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精细化城市管理,控制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
1、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情况;
2、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情况;
3、户外广告管理方面情况;
4、市政设施破损监管及施工、拆迁工地管理方面情况;
5、园林绿化损毁监管方面情况;
6、法制建设方面情况。
(二)重大行政执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组织及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归档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提供执法保障情况;
(五)建立日监管巡查制度和巡查台帐,执行定人、定岗、定责、包路段岗位责任制以及实际管理情况;
(六)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制度、纪律、廉政建设和管理的情况;
(八)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监督机构申诉、举报、投诉和曝光的事项的处置情况;
(九)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况;
(十)城管行政执法车辆、执法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落实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监督工作主要采取的方式:
(一)监督机构在形式上采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等方式,在时间上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标准,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及领导交办的各类行政执法、街面管控案件,监督考核机构以《限时处置意见书》形式督促各区(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置;对未按时处置的问题,监督考核机构在实地复核后即时下发《限时处置督办书》进行督办,同时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考评;对督办仍未完成处置又无正当理由的事项,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给予未完成处置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可以介入查办。
(三)对涉嫌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各级监督考核机构要及时立案调查。调查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督查机构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活动,广泛接受社会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评议结果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当中。
(五)督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监督考核机构对监督考核结果要及时予以公开,并接受被监督考核单位的监督和质询。
第七条 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中发现问题,可以当场予以纠正的当场予以纠正,不能当场予以纠正的下发《限时处置意见书》限时处置。
第八条 监督机构对有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直接追究或建议其所在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机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案卷卷宗。
第十条 对监督考核机构作出的决定或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构反馈落实情况。未按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监督机构按照标准予以考评或启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 检查 监督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