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19-03-2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894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城字[2019]7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有关重大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制股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公室、重大决策的承办单位或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法制股做好本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机关法制股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重大决策行政措施制定和实施前,承办职能股室应主动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时向局法制股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六条  法制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七条  法制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络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制股的工作。

  第八条  法制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九条  法制股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法制股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  法制股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制股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法制股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局委会对该重大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时,法制股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法制股提出专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合法性  审核  决策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325日印发                  

                                                          共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