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23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769831022/2019-987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3.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4.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5.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6.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7.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行政处罚

8.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9.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10.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12.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违法收取押金的处罚

13.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15.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16.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1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1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1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0.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21.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2.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调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3.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24.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四、实施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需提交的材料

投诉者需提供的材料: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具有投诉人签字的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时间,被投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有关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六、工作流程(见附图)

(略,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即可,二者一致)

七、法定时限

8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15个工作日内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

八、收费依据

(无)

九、监督方式

执法监督: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 0319-3690138

十、救济渠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其进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与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上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一、受理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十二、办公地址

威县光明路9号505室

十三、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四、办公电话

0319- 615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