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清单

发布时间:2019-03-09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1009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清单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题)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检查全国“双打”办打假发[2014] 8号,《商标法》第6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80条。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证明;
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商标委托证明材料。是否有《商标法》第5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所列的商标侵权及违法行为。
广告监督管理农药广告现场检查《广告法》第十七条农药广告是否存在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其他广告现场检查《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检查其他广告是否有以下情形:(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二)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未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且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现场检查《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含有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药品广告的内容与说明书不符;(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做广告。
一般广告现场检查《广告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检查广告是否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合同行为合同违法行为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
经营者是否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是否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拍卖违法行为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是否备案;
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产品标识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7条、第36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登记、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产地及厂名厂址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7条是否存在伪造产地或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产品质量标志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第38条产品质量标志标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状况即时信息公示状况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8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企业是否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年报公示状况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8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企业公示年报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市场主体是否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是否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销售台帐;
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是否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市场经营者交易行为现场检查《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场内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是否有相关的手续。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的商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持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场内经营者是否遵守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交易收据,在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电子链接标识现场检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核查该企业是否存在网站(包括交易平台、交易网站和企业官网等)。
企业存在网站的,检查该企业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直销企业直销活动直销活动现场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擅自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三)超出直销产品范围直销的违法行为;(四)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违法行为;(五)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违法行为;(六)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七)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培训的违法行为;(八)直销员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违法行为;(九)违反直销产品价格进行推销的违法行为;(十)违反直销付酬、退货规定的违法行为;(十一)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产品标准化产品标准化现场检查《标准化法》第五条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计量衡器经营使用户监管
计量衡器经营使用户监管
现场检查《计量法》第9条、第12条
《定量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监管各种特种设备使用检查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现场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化妆品经营户监管化妆品经营行为现场检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2、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进口食品及添加剂行为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行为现场检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抽样检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