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系统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04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763408696/2019-874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住建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建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住建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四条 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股室,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 住建系统办案股室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六条 局党组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住建系统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住建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局党组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建系统内部人员,是指在住建机关工作的人员。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干预、插手案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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