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9-03-01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789843549/2018-810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审核事项 | 审核主体 | 提交材料 | 审核内容 | 审核程序 | 审核时间 | 审核要求 | 其他 |
1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批准强制拆除的 | 法制部门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 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 法制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请示政策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需立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应立即审核。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 |
2 | 行政强制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的 | |||||||
3 | 行政处罚 | 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 |||||||
4 | 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