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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通告

2021-06-04    来源:政府办 打印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切实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有关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通告如下:

一、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道、沟渠、农田、道路两侧抛弃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严禁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工业废料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禁露天焚烧纸钱、冥币。

二、生态环境部门是禁止露天焚烧的主管部门,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为禁止露天焚烧的协管部门。城管部门是城区范围内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露天禁烧工作。交通部门是国省干线范围内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国省干线的露天禁烧工作。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露天禁烧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是露天禁烧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县域露天焚烧进行管控,做好天眼监控平台的运行管理,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介入、交办,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对各单位露天禁烧工作开展情况的监察督导。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涉事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露天禁烧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各镇的广播站、宣传车,应当做好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健全完善露天禁烧责任体系,成立露天禁烧巡查队,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加大巡查,强力管控,坚决杜绝违规露天焚烧行为,确保做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

四、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天眼监控平台的全天候、无死角实时监控作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处理,并成立禁烧督导队,发现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对各单位落实露天禁烧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完善露天禁烧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秸秆的综合利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和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事件调查承担主要职责,调查涉事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对露天焚烧行为要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涉事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对拒绝或妨碍禁烧工作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经查实确定具体涉事人员的给予200元的奖励。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12369

县公安局:110

县城市管理局:3259866

县交通运输局:6159905

八、本《通告》自即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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