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7号)
发布时间:2024-04-16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7号 索引号:null/2024-8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7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邢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威县七级镇**村,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737****3R。
现查明 2024年03月09日15时13分,位于威县七级镇**村的邢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50㎡,财产损失约35万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发现邢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导致火灾损失的扩大,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冀威消火认字〔2024〕第0004号)、李**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邢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