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7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威_农(农药)罚〔2024〕2号 索引号:735610336/2024-1758
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_威_农(农药)罚〔2024〕2号
当事人:威县某某农资门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0A4LQD7Y;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威县第什营镇第什营村;经营者:陈某某;身份证号:13223519****191621。
当事人 经营假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4年邢台市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威县第什营镇第什营村的威县某某农资门市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查验了该门市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在经营者陈某某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摆放和仓储库房存放的农药产品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签标注名称为“葡萄好果粉(果粉多多)”的产品,包装上未见生产厂家、登记证号和使用说明等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门市经营者陈某某,该产品为在葡萄种植过程中增加营养,上果粉使用。针对该情况,为防止证据丢失后难以取得,经执法人员请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交由当事人阅读后签字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全程录像。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在未详细查验产品包装、标签、生产许可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拼多多平台采购涉案农药100瓶,以每瓶4元的价格(享受优惠23.8元)微信转账376.2元。采购后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准备以每瓶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因目前未到使用该产品的季节,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农药未销售。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中国农药信息网对涉案农药信息进行了详细比对,对经营者陈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采购、销售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产品实物照片2张,证明涉案产品的信息;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合法性;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8、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购买产品金额;
9、采购、销售记录4张,证明采购和销售的数量;
10、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信息截图2张,证明涉案产品登记情况。
11、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送达文书过程。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采购的名称为“葡萄好果粉(果粉多多)”的农药产品,包装未附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等信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详细查询,无法查询到上述农药名称的农药登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综上所述,涉案农药应当认定为假农药。该农资门市经营涉案农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以每瓶4元的价格通过拼多多平台采购农药数量100瓶,利用微信转账(享受优惠23.8元)376.2元。采购后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准备以每瓶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因目前未到使用该产品的季节,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农药未销售。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复函》(农办政函〔2018〕52号)指出,“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货值应当认定为40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威县某某农资门市采购农药未查验产品包装、标签、生产许可以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威县某某农资门市采购农药100瓶,货值金额400元。在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经营者陈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采购的农药尚未进行销售,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农药采购制度,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100瓶;2、罚款73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广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