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台镇关于对鱼堤村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13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章台镇 罚决〔2024〕03 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4-18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台镇 罚决202403 

姓名:刘某某  身份证号:132235********2011   住址:章台镇鱼堤村

 

根据上级督察组巡查及村网格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3  8 日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438日下午46分在村空闲宅基因吸烟引起火情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有关事实 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违规露天焚烧杂草的违法行为罚款两千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章台镇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

 

 

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