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台镇关于对鱼堤村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13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章台镇 罚决〔2024〕03 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4-18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台镇 罚决〔2024〕03 号
姓名:刘某某 身份证号:132235********2011 住址:章台镇鱼堤村
根据上级督察组巡查及村网格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4年3月8日下午4点6分在村空闲宅基因吸烟引起火情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违规露天焚烧杂草的违法行为罚款两千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章台镇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号
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