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5号)

发布时间:2024-03-08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5号        索引号:null/2024-85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宾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西路***号,经营者: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0*****76

现查明 2024年2月7日,威县**宾馆二层北侧电灯线路线路敷设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2.2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3月3日前改正。2024年3月5日期满复查,发现威县**宾馆二层北侧电灯线路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092号第018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4]第0049号)、袁**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宾馆责令停止使用二层北侧电灯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二层北侧电灯,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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