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4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4号        索引号:null/2024-83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4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宾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西路**号,经营者: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0*****76

现查明 2024年2月7日,威县**宾馆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指示出口方向错误,一处防火门门框采用聚氨酯泡沫填充,总数不超过五处,类别不超过三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09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4]第0049号)、袁**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宾馆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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