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威复决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777737060/2024-1151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何**,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号。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该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受理该申请,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本人工单(1130533002023071221590812)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此案件。并依法依规给予申请人回复。

3、确认被申请人认定法律事实错误。重新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进口糖果,收到货后发现该糖果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L-赖氨酸)遂后通过全国12315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本人进行回复: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该网店资质证照齐全,积极配合工作,主动提供涉及产品的资质及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相关凭证有进口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这些凭证证明了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合法性。2.该网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需要进出口业务项,只是国内网络销售.不做进出口业务。申请人对此反馈不服。

申请人认为:一、L-赖氨酸执行标准为GB/1930.1-2015.明确确定了L-赖氨酸为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GB/14880-2012营养强化剂中的L-赖氨酸的使用范围(面包及其制品,小麦及其制品,杂粮及其制品)明显表示不包括糖果。

二、被申请人回复内容完全不依照自己调查反馈。商家说什么就是什么.充分体现了被申请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专业性。

三、根据以往司法裁判案例也明确表示L-赖氨酸属于营养强化剂。可参考(2021)川01民终 17587号判决。

四、对于同时作为营养强化剂.也能作为食品香精香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证明被投诉人确实按照GB2760 以及GB7718进行添加的L-赖氨酸.否则依照L-赖氨酸在我国的执行标准。应当认定为营养强化剂.

五、对于被投诉人应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糖果属于进口食品.应当履行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该产品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应当认定为明知。但仍正销售。应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购买者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六、申请人认为。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B中B.17 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2规定,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一的方式标识,其中,配料类别:食用香精,香料,标识方式: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U盘1(红色)(内容显示:1、包裹视频及拆封后商品视频。2-3、商品外包装侧面拍照图片。4、商品付款截图。5、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界面截图。6、产品照片图。7、市场监管局反馈信息界面截图。8、投诉信息界面截图。9、投诉信息界面截图。)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U盘2(紫色)(内容显示:1-9与U盘1(红色)内容相同。10、单号截图。11、商品退款界面截图。12、退款成功界面截图。13、退款界面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撤销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回复于法无据

我局收到该投诉后,立即对经销单位威县益养生活日用百货店展开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该网店资质证照齐全,提供了涉及产品的资质及质检报告,进口报关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该网店只是国内网络销售,没有进出口业务,没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于7月8日购买7月13日投诉,7月17日已经平台退货并返还申请人337元货款,此争议已经处理结束。

我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向申请人回复,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人要求撤销于法无据。

二、申请人要求答复人重新受理此案,并依法依规给予申请人回复于规不符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B.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第344项就是L-赖氨酸,所以L-赖氨酸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并且在包装上如实标注,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没有发现经销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答复人重新受理此案没有依据。

三、申请人要求确认答复人认定法律事实错误,重新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于法无据

既然没有发现经销商有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认定法律事实错误,重新依法依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四、申请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

经全国12315平台查询,自2021年5月成立以来两年多的时间里申请人何长江投诉220次、举报96次,这是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的次数,如果加上通过写信或电话等无法统计的其他方式投诉举报次数还会更多,属于职业投诉举报人,何长江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打着索赔的名誉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发展法治保障中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规定,申请人何长江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做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因此,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举报人仅仅以公民身份投诉举报的权利,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本次投诉中被投诉人威县益养生活日用百货店没有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进行了反馈,申请人已经退货得到退款,没有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不能提出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威县经销单位营业执照及进货来源单位证件

2、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检验报告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4、成功退款有关证明

5、证明(12315平台查询结果证明)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益趣生活)购买了一袋德国进品混合糖果,收到货后发现该糖果添加了L-赖氨酸,通过GB14880—2012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进行查询,发现L-赖氨酸并不能添加进糖果制品,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要求被申请人查实,督促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依据相关程序,调查核实到被投诉网店证照齐全,提供了涉及产品的资质及质检报告、进口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商家尽了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的合法性,且该网店只在国内销售,不做进出口业务,于2023年7月13日在12315平台将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了反馈。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自2021年5月份以来两年多时间共登记投诉举报316件。

另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该笔交易已于2023年7月17日退款成功。

本机关认为2021年5月以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登记投诉举报316次,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行为,其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因此,申请人以牟利为目的向行政机关进行的投诉举报权利,应当依法进行限制。本案中,申请人在平台所购商品已退款成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反馈行为已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