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2023〕9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4-154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3〕9号

当事人: 王XX  性别:    身份证号 37018119XX11XX17XX   

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水中路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8  28日对你(单位) 威县洺水中路路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国槐1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下的,并完成限期补植的,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鉴定国槐树木基准价值是560元,处树木基准价值的5倍罚款,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9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