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台镇关于对南章华村张某某涉嫌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26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3-177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台镇 罚决〔2023〕03 号
姓名:张某某 身份证号:132235********2316 住址:章台镇南章华村
根据 执法队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对你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1点14分在村东田地进行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罚款两千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章台镇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号
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