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第什营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4        发布机构:第什营乡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708623/2023-158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综   罚决20235

当事人:霍**,男,现居住威县和园西区、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芦头垃圾中转站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3 82对你单位车辆泄露污水并流入林业用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车辆因为我镇瓜果成熟原因,车辆垃圾含水量大,泄露污水至林业地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作出罚金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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