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31        发布机构:侯贯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侯罚决〔2023〕2号        索引号:000708762/2023-1281

侯贯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32

***(男,身份证号:130533*********6818,住址威县***村):

根据日常检查工作本机关于202387你涉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取土活动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在**非法取土800立方。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恢复河道内取土地原貌。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收费管理局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4

 

侯贯镇人民政府

202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