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2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2023〕6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3-148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3〕6号

当事人:张xx 性别:    身份证号130532198405211xx

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张二町村232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7  4日对你(单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并参照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7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