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13        发布机构: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667705789/2023-1888

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522日,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威县贺营镇燕山华府125号的威县畅读书吧租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场所书架上发现《课堂笔记》系列图书,现场初步查验该批图书无版权页,封面底部署名非出版单位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图书确认为非法出版物。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0月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课堂笔记》系列图书是当事人从一流动摊贩处取得,摆放在店内充当藏书,未出租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储存非法出版物另查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办理备案。

二、适用法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三、处罚结果

(一)对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的行为,经执法人员告知后办理了备案手续,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出版物89本,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四、典型意义

从事出版物经营,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进货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从非法途径取得非法出版物虽然未销售,但是构成了储存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案意义在于教育和告诫广大出版物经营单位不要心存侥幸,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同样属于违法本案中,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主动监管,大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对规范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