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毛毡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3-06-29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23-1868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当罚〔2023〕036号
当事人: 威县**毛毡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33MA0*****
住所(住址): 七级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
身份证件号码: 130533*******23818
联系电话: 186176*****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庞 * ,执法证号: 030512300**
执法人员: 孙** ,执法证号: 030512301**
你(单位) 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销售标有“图形+KeaBabies®”毛毡制品手提包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标有“图形+KeaBabies®”标志2个
☑罚款 1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日内到 威县收费管理局银行账户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