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3-04-2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563208470/2023-184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2023〕年冀威交罚 第1025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刘XX | 身份证件号 | 13223519XXXX | |
住 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XXXX | 联系电话 | 15369XXXX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04月25日下午16时00分,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贾秀国(03051217006)、刘振荣(03051217009)在106国道路政巡查,巡查至K370+300左侧时,发现冀EXXXX车辆正在向公路控制区及公路边沟内排放污物(尿液)的行为,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证据:询问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6张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威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04060006092640125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