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3-1874


七级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七罚决〔2023002

当事人:张*生  132235*****305****  七级镇前古城人。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3324日对你(单位)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324日在自家房屋南侧露天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对大气污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9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929日修正)修订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7

威县七级镇人民政府

20234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