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0号)

发布时间:2023-05-02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0号        索引号:null/2023-48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0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威县**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钊乡***村,法定代表人: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PE78

现查明 2023年04月04日05时32分,位于威县贺钊镇***村的威县**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威县**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未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导致火灾损失的扩大,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冀威消火认字〔2023〕第0005号)、武**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皮毛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广宗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