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23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3-17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七罚决〔2023〕001号
孙某某   七级镇马军寨人。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年 3月 1日对你(单位)  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3月1日在自家农田里焚烧秸秆对大气污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7

威县七级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