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20        发布机构:贺营乡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708738/2022-1319


 当事人:河北山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81326896W

    法定代表人:杜之河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营镇大宁村村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内容,本机关于  2022 12 2 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122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利用农业灌溉井取水进行商业活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罚款两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威县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水务局或者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营镇人民政府

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