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2-14118

申请人:刘某、周某、王某

被申请人: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顺城路洺州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玮君,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做出答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所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于2022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EMS(单号:1095541106735)物流详情显示签收日期为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