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11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2-174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步桥随意倾倒垃圾案:威七罚决〔2022〕001号,当事人:李步桥。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1月6日在前七级办公室南侧坑里倾倒垃圾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037,威县七级镇人民政府2022年1月10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