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3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2-17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丙臣违法加工毛土案:威七罚决〔2021〕002号,当事人:李丙臣。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加工毛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9月14日你在自家厂房中加工毛土对大气污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br/>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037威县七级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