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镇行政处罚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04-10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2-17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振刚露天焚烧秸秆案:威七罚决〔2021〕001号,当事人:陈振刚。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1年 3月 26日对你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3月26日在自家农田里焚烧秸秆对大气污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附缴费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03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2021年4月9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