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8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字〔2022〕2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2-11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张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2235197902XXXXXX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乡XX村XX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年2月11日对你(单位)擅自转供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2月11日,在威县美食街擅自转供燃气,本机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张XX于2022年2月23日在威县顺城路再次违法转供燃气,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的规定,并比照《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2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