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5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威城 罚决字〔2021〕6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2-11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 吕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223319xxxxxxxxxx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x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4日对你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1年11月4日在威县西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