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5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威城 罚决字〔2021〕6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2-11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1〕6

当事人: 吕xx  性别:   身份证号 13223319xxxxxxxxxx  址: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x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11  4日对你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1年11月4日在威县西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1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