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6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 罚决〔2021〕5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1-116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1〕5号
当事人: 范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05311982XXXXXXXX 地址: 邢台市广宗县XXXX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15日对你(单位) 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7月12日,在振飞早餐门前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我局于2021年7月19对你下达《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禁止你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3日再次查处你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