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3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 罚决〔2021〕3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1-11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1〕3号

当事人: 王XX  性别:   身份证号 1305331982XXXXXXXX  址:   威县XXXX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6  30 日对你(单位)在进行烧烤时未开启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6月27日晚上,在进行烧烤时未开启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7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