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6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1〕2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1-11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12

当事人:杨XX 性别:  身份证号:1322351980XXXXXXXX 地址:威县XXXX。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6  27 日对你(单位) 擅自转供LNG燃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6月27日晚上,在世纪大街私自转供LNG燃气。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六款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7 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