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
发布时间:2020-08-21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字[2020]第12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1-1138
当事人基本情况:威县XXX液化气站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01CEEC85
根据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本机关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3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