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威城 罚决〔2020〕28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23
威城 罚决〔2020〕28号
当事人: 李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0533xxxxxxxx1217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方营镇xxx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0 年 11 月 13日对你(单位) 擅自修剪树木,砍伐树木枝干,损害树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0年11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威县顺城东路巡查时,正在损坏树木,擅自砍伐树木枝干。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