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威城 罚决〔2020〕22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 罚决202022

当事人: 杨xx  性别:   身份证号 372424xxxxxxxx4511  址:   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乡甲xxx村050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0  8  14 日对你(单位)  占用城市道路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0年8月14日上午在威县北海市六号小区东门的人行道上,堆放了铁皮风管,占用了城市道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有关事实 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8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