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威城 罚决〔2020〕22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18
威城 罚决〔2020〕22号
当事人: 杨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372424xxxxxxxx4511 地址: 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乡甲xxx村050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对你(单位) 占用城市道路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0年8月14日上午在威县北海市六号小区东门的人行道上,堆放了铁皮风管,占用了城市道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